上海市人大日前通过了《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》。将于明年施行的这一法规的出台,意味着今后在上海,企业内劳资双方开展平等协商将有法可依,劳动者无奈“先走人后维权”的情况也将得到改变。 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,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一方和企业一方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契约。《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》中规定:“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,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。”这意味着,以往那些不愿协商的企业将受到法律的刚性制约。 基于“资强劳弱”的现状,有关规定对职工协商代表作出了一定的倾斜保护,其中包括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,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;集体协商后确定的集体合同草案,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能生效。《条例》对协商代表的产生也予以了规范,并规定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,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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